發起人股東與非發起人股東:
發起人股東:是指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并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
一般股東:是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并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公司法》對發起人股東的特殊要求:
(1)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 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相關責任:
①由1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②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可以簽訂設立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③公司設立時的股東為設立公司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由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受;設立時的股東為2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時的股東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公司或者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承擔。設立時的股東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司或者無過錯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股東追償。
④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
⑤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⑥公司設立時,股東未按規定實際繳納出資,或者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⑦股東未按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
?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相關責任:
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1人以上 200人以下發起人,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②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③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認足公司設立時應發行的股份。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設立時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
④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⑤發起人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繳納股款,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購的股份的,其他發起人與該發起人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出逃和轉讓的限制
①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④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轉讓期限內出質的,質權人不得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行使質權。
⑤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