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港證券及期貨業的發牌制度及CEPA下的資格相互認可的有關規定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單一發牌制度有十種類別的受規管活動。每位持牌人或注冊人士只需根據單一牌照或注冊,便可從事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該十類受規管活動如下:動如
受規管活動類別 |
受規管活動 |
第一類 |
證券交易 |
第二類 |
期貨合約交易 |
第三類 |
杠桿式外匯交易 |
第四類 |
就證券提供意見 |
第五類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
第六類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
第七類 |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
第八類 |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
第九類 |
提供資產管理 |
第十類 |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內地證券期貨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應按照下列對照表(摘錄自香港證監會網頁www.sfc.hk)被視作已擁有與其當前執業資格相應的香港認可行業資格:
內地執業資格 |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交易??瓶荚?SPAN lang=EN-US>) |
證券交易 (第一類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分析??瓶荚?SPAN lang=EN-US>) |
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四類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發行與承銷??瓶荚?SPAN lang=EN-US>) |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六類受規管活動) |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瓶荚?SPAN lang=EN-US>) |
期貨合約交易 (第二類受規管活動) |
期貨執業資格 (已通過期貨專科考試) |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
證券執業資格 (已通過證券投資基金專科考試) |
提供資產管理 (第九類受規管活動) |
內地證券期貨專業人員在香港申請牌照時,必須符合《適當人選的指引》及《勝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證監會網頁下載)所列的準則。根據上表,內地證券期貨專業人員雖已符合香港證監會的“認可行業資格”的要求,但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內地專業人員必須通過香港相關的法規考試以符合其“有關本地監管架構的考試”的要求。詳情請參閱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網站(www.hksi.org)《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考試手冊》內的附錄一。
考試綱要(卷一)基本證券及期貨規例
第1章:香港金融業監管概覽 |
第2章:相關香港法例及《公司條例》的原則 |
第3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第4章:發牌及注冊與附屬法例 |
第5章:業務操守及客戶關系 |
第6章:業務運作與常規 |
第7章:在香港交易所的參與 |
第8章:企業融資及證監會的認可產品 |
第9章:市場失當行為及不當交易行為 |
關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
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為有意投身金融服務業的人士提供全面而優質的專業培訓課程、活動及國際認可考試,旨在協助他們提升其業內專業技能。
「香港證券及期貨規例」培訓
考生可通過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網頁http://www.hksi.org了解更多有關「香港證券及期貨規例」網上培訓的相關資料。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