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董事長或授權代表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ㄒ唬I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
?。ㄈ┯芍袊硟染哂凶C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ㄋ模┒?、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簡歷,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內部控制制度文本;
?。I業場所和交易設施情況說明書。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頒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頒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不得開業,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十八條 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應當具備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收購或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其收購的股權比例或出資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內資證券公司申請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ǘù砣撕炇鸬纳暾埍?;
(二)股東會關于變更為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決議;
?。ㄈ┕菊鲁绦薷牟莅?;
?。ㄋ模┕蓹噢D讓協議或出資協議(股份認購協議);
(五)擬在該證券公司任職的外國投資者委派人員的名單、簡歷;
(六)境外股東的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書和證券業務資格證書復印件;
?。ㄆ撸┥暾埱耙荒昃惩夤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境外股東所在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出具的關于該境外股東是否具備本規則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條件的說明函;
?。ň牛┮婪ú荒苡赏赓Y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方案;
?。ㄊ┯芍袊硟染哂凶C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的證券公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股權轉讓或增資事宜,清理依法不能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換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獲準變更的證券公司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ㄒ唬I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ǘ┩赓Y參股證券公司章程;
(三)公司原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副本;
(四)由中國境內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ㄎ澹┮婪ú荒苡赏赓Y參股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的清理工作報告;
(六)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前項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驗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則對前條規定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換發,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合并或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與內資證券公司合并后新設或存續的證券公司,應當具備本規則規定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分立后設立的證券公司,股東中有境外股東的,其業務范圍、境外股東所占的股權或權益比例應當符合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本規則規定提交中國證監會的申請文件及報送中國證監會的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境外股東及其所在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出具的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報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說明申請人的狀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補充說明。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參股證券公司的,比照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七條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事項,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