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證券業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是國際通行做法。1995年,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在我國推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根據這個規定,我國于1999年首次舉辦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至今已舉辦了8次。30余萬人參加了考試,78228人取得各類從業資格,其中,取得一種從業資格的有49693人、取得兩種從業資格的有19632人、取得三種從業資格的有8835人、取得四種從業資格的有68人;按照從業資格類別統計,67907人取得證券經紀資格、26033人取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19106人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441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資格。中國證券業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職責。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即取得從業資格。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分為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基礎科目為《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證券投資基金》。單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基礎科目為必考科目,專業科目可以自選。
報名考試時間
2007年擬舉辦4次考試:第三季度舉行全國性統考,第一、二、四季度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舉行考試。具體安排如下表:
考試 | 報名時間 | 考試時間 | 地點 |
第一次 | 3月7日至3月16日 | 4月14日、4月15日 | 北京、上海、廣州等 |
第二次 | 5月11日至5月22日 | 6月23日、24日 | 北京、上海、廣州等 |
第三次 | 8月27日至9月14日 | 10月下旬 |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 |
第四次 | 10月29日至11月7日 | 12月1日、2日 | 北京、上海、廣州等 |
第三季度的全國性統考考試地點
考試將在以下城市設考場: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佛山、煙臺、溫州、泉州。考生可就近選擇以上任一個城市參加考試。考場詳細地點將在準考證中明示。
考試方式
考試大綱和教材
第一、二次考試的考試大綱、教材使用2006年版。
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2006年)
第三、四次考試的考試大綱、教材使用2007年版。
2007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 |
第一章證券市場概述 | 第二章股票 |
第三章債券 | 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 |
第五章金融衍生工具 | 第六章證券市場運行 |
第七章證券中介機構 | 第八章證券市場法律制度與監管 |
制表:考試大 |
報名條件
考試報名條件(含香港地區應考人員)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18周歲;
(二)具有高中或國家承認相當于高中以上文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報名方式
報名采取網上報名方式。應考人員登錄協會網站,按照要求報名。
報名費每單科人民幣70元,繳付方式、收據、準考證打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網站報名須知。
《報名須知》詳見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
證書申請
協會負責人: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并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適合人群
協會負責人:概括地說,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具體而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咨詢、受托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證書。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新證券制度的特點
協會負責人:與原有規定比較,新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
(二)簡化了從業資格的分類及取得條件。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即取得從業資格。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社會及境外人士開放。自2003年起,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外人士都可以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設一門基礎科目和若干專業科目,報考人員可自行選擇專業科目的門類。
(四)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五)結合執業證書管理工作,建立執業人員誠信記錄及評價制度。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