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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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作為各類專業證券交易和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在職期間容易最接觸股市最新資訊消息以及內幕消息等,他們在工作中必然會比普通交易者獲得更多的業務優勢和信息優勢。如果允許他們利用這些優勢進行證券交易,將極大地損害普通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證券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有業務需要參與證券行業法規的制定和監管、交易審計以及證券行業的日常活動。他們參與證券交易活動,必然會與自己的職責發生沖突,影響職責的履行,擾亂證券活動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權益。所以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不允許開設股票賬戶。家人可以炒股,如果從業人員以后不從事證券行業,可以開設股票賬戶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