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閉式基金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條件(重點掌握,常以多項選擇題目出現)
1.基金發售規模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
2.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4.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交易規則
投資者買賣封閉式基金必須開立深、滬證券賬戶或者深、滬基金賬戶及資金賬戶。基金賬戶只能用于基金、國債及其他債券的認購及交易。
每個有效證件只允許開設1個基金賬戶,已開設證券賬戶的不能再重復開設基金賬戶。每位投資者只能開設和使用1個資金賬戶,并只能對應1個股票賬戶或基金賬戶。
封閉式基金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交易原則:封閉式基金的交易遵從“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封閉式基金的報價單位為每份基金價格,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買入與賣出數量為100份或整數倍,單筆最大數量應低于100萬份。
封閉式基金的交收同A 股一樣實行T+1交割、交收。
(三)交易費用
按照收費標準,我國基金交易傭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額的0.3%(深圳證券交易所特別規定該傭金水平不得低于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經手費,上交所無此規定),起點5元,由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目前,封閉式基金交易不收印花稅。
(四)折溢價率
折(溢)價率=(市場價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凈值×100%
二、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贖回的概念
申購: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結束后,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贖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二)申購和認購的區別
認購是指在基金設立募集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申購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一般,認購期購買基金的費率要比申購期優惠。認購期購買的基金份額一般要經過封閉期才能贖回,申購的基金份額要在申購成功后的第二個工作日才能贖回。
在認購期內產生的利息以注冊登記中心的記錄為準,基金合同生效時自動轉換為投資者的基金份額,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資者的認購份額。
購買中,無論認購還是申購,可以多次提交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對投資者認購/申購費用按照單個交易賬戶單筆分別計算。不過,一般,投資者在份額發售期正式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對于在當日基金業務辦理時間提交的申購申請,投資者可以在當日15點前提交撤銷申請;15點后則無法撤銷申請。
(三)申購、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交易原則
即投資者在申購、贖回時并不能即時獲知買賣的成交價格。申購、贖回價格只能以申購、贖回日交易時間結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這與股票、封閉式基金等大多數金融產品按“已知價”原則進行買賣不同。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這是適應“未知價格”情況下的一種最為簡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這種交易方式下,確切的購買數量和賣回金額在買賣當時是無法確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才能獲知。
(四)申購、贖回的費用及銷售服務費
1.申購費用。開放式基金申購時,一般需要繳納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
與基金份額的認購費一樣,申購費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額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方式。基金產品同時設置前端收費模式和后端收費模式的,其前端收費的最高檔申購費率應低于對應的后端收費的最高檔申購費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者根據其申購金額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費率標準。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后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后端申購費率標準。對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費用。
基金銷售機構通過互聯網、電話、移動通信等非現場方式實現自助交易業務的,經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可以對自助交易前端申購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貨幣市場基金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品種除外。
2.贖回費用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贖回時,應當收取贖回費,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贖回費率不得超過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5%。贖回費總額的25%歸入基金財產。
(1)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
(2)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于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
按上述標準收取的基金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適用不同的贖回費標準。通常,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
3.銷售服務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例如不收取申購贖回費的貨幣市場基金。
(五)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費用及申購份額的計算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凈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凈值
2.贖回金額的確定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六)申購、贖回的登記與款項的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一般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在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的基金份額。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成功后,注冊登記機構一般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登記辦理的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基金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全部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者無效,款項退回投資者資金賬戶。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銷售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對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受理基金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七)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1.全部接受
2.部分延期
兌付有困難時,或者兌付可能會使得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按照比例確定份額。未受理部分,除非投資者撤銷,否則延遲到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沒有贖回優先權,并按照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
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必要,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基金份額的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與凍結
(一)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轉換
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一種基金份額轉換為另一種基金份額的行為。所涉及的基金必須是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冊登記機構處注冊登記的基金。
轉出和轉入,基金轉換轉入的基金份額可贖回的時間為T+2日。
綜合費用(時間成本和交易費用)都較低。
(二)開始方式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不通過申購、贖回的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一個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
(三)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轉托管
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將其托管在某一交易賬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基金份額轉出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的行為。
基金持有人可以辦理其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的轉托管手續,實現變更基金業務渠道或網點的需要。
目前,國內開放式基金轉托管業務的辦理有兩步轉托管和一步轉托管兩種方式。
兩步:基金持有人在原銷售機構辦理轉出后,還需要到轉入機構辦理轉入手續。
一步:在原銷售機構同時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四)基金份額的凍結
四、ETF份額的上市交易與申購、贖回
(一)ETF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后,ETF應在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建倉。
建倉后,基金管理人選定一個日期做為基金份額折算日,以標的指數的1‰作為份額凈值,對原來的基金份額進行折算。
ETF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辦理,并由登記結算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
基金份額折算后,基金總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將發生調整,但比例不發生變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持有人的收益無實質性影響。
ETF基金份額折算的方法:
折算比例=(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總份額)/(標的指數的收盤值/1000)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8位。
(二)ETF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其余的交易規則與股票類似。
證券交易所在開市后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并每15秒發布一次基金份額參考凈值(IOPV),供參考。
(三)ETF份額的申購、贖回
投資者可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時間和開盤時間一致。此時間之外不辦理。
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須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一般最小單位為50萬或者100萬份。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行更改,并更改前3個工作日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采取份額申購、份額贖回的方式。
2.申購、贖回的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請提交后不得撤消。
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投資者根據ETF基金管理人每日開市前公布的申購和贖回清單內容,在開放日將成份股股票交付ETF的基金管理人以取得“證券申購基數”或其整數倍的ETF。使得ETF份額總量增加,叫證券申購。
證券贖回是相反程序。
對于上證50指數的ETF,申購是指用一籃子指數成份股股票換取一定數額的ETF份額。贖回相反。
(四)申購、贖回清單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2.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3.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分為三種類型:
(1)禁止現金替代:不允許使用現金;
(2)可以現金替代:允許全部或部分替代;
(3)必須現金替代。
4.預估現金部分相關內容(請同學們自己學習)
5.現金差額相關內容(請同學們自己學習)
五、LOF(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及申購和贖回
(一)LOF份額的上市條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2.基金募集金額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3.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LOF份額的交易規則
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與封閉式基金基本相同。
(三)LOF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場內場外都是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申購以金額1元為申報單位申請,贖回以1份基金份額為單位申請。
申購、贖回流程
(四)LOF份額的跨系統轉托管
跨系統轉托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基金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登記在基金注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申請贖回,不能在交易所直接賣出;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份額只能在交易所賣出,不能直接申請贖回。
跨系統轉托管分:場內到場外、場外到場內的操作。
T+2日起轉托管轉入的基金份額可贖回或者賣出。
六、QDII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一)QDII基金申購和贖回與一般開放式基金申購和贖回大體相似
1.申購和贖回渠道;
2.開放日及時間;
3.程序、原則、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確定、巨額贖回的處理辦法等都與一般開放式基金類似。
(二)QDII基金申購和贖回與一般開放式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區別
1.幣種。一般是人民幣,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接受其他幣種的申購、贖回,并提前公告;
2.拒絕或者暫停申購的情形。因投資海外,所以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況與一般開放式基金有所不同,如基金資產規模不可超出證監會、外管局核準的境外證券投資額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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