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原則是以制度形式保證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最終實現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監管目標。( )
132、
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的離任審查報告應報送基金行業協會。( )
133、
QDII的投資管理和運作目前仍在試行中。( )
134、
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基金銷售機構,需要以書面方式每年向中國證監會更新報備基本信息。( )
135、封閉式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鎖定期不得超過封閉式基金的剩余存續期。( )
136、
年度報告應提供最近3個會計年度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其中的“重要提示”包括投資風險提示。( )
137、 董事會在審議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經1/3以上獨立董事同意。( )
138、
只要麥考萊久期與目標投資期相同,就可以消除利率變動的風險。( )
139、當Tp>0時,說明基金經理在資產配置上具有良好的選擇能力。( )
140、QDII基金變更境外托管人時,應在事件發生后及時披露臨時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書中予以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