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場基礎知識》高頻考點: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管理(第二章第三節)證券從業取證班,零基礎通關輔導,立即查看>>
在線練習:金融市場基礎知識第二章章節習題
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發布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律師協會依照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可以為下列事項出具法律意見: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上市。
(2)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及上市。
(3)上市公司的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及股份回購。
(4)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5)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6)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解散、終止。
(8)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
(9)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及上市。
(1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1)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2)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4)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且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
(1)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2)最近3年連續執業,且擬與其共同承辦業務的律師最近3年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3)最近3年連續從事證券法律領域的教學、研究工作,或者接受過證券法律業務的行業培訓。
《辦法》規定,同一律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證券發行的發行人和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同時為同一收購行為的收購人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見,不得在其他同一證券業務活動中為具有利害關系的不同當事人出具法律意見。律師擔任公司及其關聯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存在其他影響律師獨立性的情形的,該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所任職公司的委托,為該公司提供證券法律服務。
考點練習:
1.()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A.證券咨詢服務
B.證券法律服務
C.證券保薦業務
D.證券投資業務
【答案】B
【解析】證券法律業務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為其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等
證券業務活動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法律服務。
2.根據2007年3月9日發布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下列屬于鼓勵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具有的條件的有()。
Ⅰ.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Ⅱ.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
Ⅲ.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
Ⅳ.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
A.Ⅰ、Ⅱ
B.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中國證監會與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發布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鼓勵具備下列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1)內部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良好。(2)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曾從事過證券法律業務。(3)已經辦理有效的執業責任保險。(4)最近2年未因違法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