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一個買斷式回購國債:2004年12月6日上市的2004年記賬式(十期)國債【大宗交易系統】
2005年3月21日上市的2005年記賬式(二期)國債【競價交易系統】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規定與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自律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參與主體
1、交易主體限于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B、D賬戶)
2、交易所會員參與國債買斷式回購引入交易權限管理制度,即并不是所有會員均可參加買斷式回購交易,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經過核準的會員公司才可以自營或代理參與買斷式回購交易。
3、上交所會員應建立有關國債買斷式回購業務的風險控制機制。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交易品種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回購期限從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選擇。
目前,用于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券種有“04國債(10)”“04國債(11)”“05國債(1)”和“05國債(2)”等4種,推出的回購期限有7天、28天和91天回購品種。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報價方式
1、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
⑴價格:按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進行申報。
⑵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⑶最小報價變動:0.01元
⑷交易單位:手
⑸申報單位:1000手或其整數倍
⑹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2、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
(五)交易費用
按現行同期限國債標準券回購的標準執行
(六)履約金制度
1、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融資方和融券方在成交當日須按一定比率繳納履約金。
履約金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買斷式回購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雙方不得動用。
2、每筆交易須繳納的履約金數額等于該筆交易的初次結算金額和該買斷式回購品種履約金比率的乘積。
3、調整后的履約金比率,只適用于調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調整。
(七)倉位控制
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累計達到20%的投資者,在相應倉位減少前不得繼續進行該券種的買斷式回購業務。
(八)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清算原則
“一次成交、兩次清算”
(九)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履約與違約
單方違約:違約方的履約金交守約方所有。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給守約方為限,并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雙方違約:回購到期日融資方沒有足夠資金回購相應國債,同時其對應融券方證券賬戶中應付的相應國債數量不足。
雙方各自繳納的履約金劃歸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并免除雙方的實際履約義務。
投資者在國債買斷式回購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消指定交易。
(十)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不履約申報
在到期日閉市前,融資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該日到期回購進行不履約申報,即主動申報不履行回購或賣出的義務。投資者申報不履約指令后,按違約處理。
不履約申報通過結算會員的參與人遠程操作平臺“PROP”進行,以買斷式回購成交日的成交編號進行申報。
(十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違規處罰【5】
1、投資者違反倉位控制規定,會員不予限制的;
2、會員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挪用客戶資金或國債從事買斷式回購自營業務的;
3、會員因買斷式回購到期交收導致資金賬戶透支或國債余額不足的;
4、會員操縱市場價格和從事其他違規行為,影響買斷式回購市場秩序的;
5、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擁有交易所債券專用席位的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交易所有權停止其從事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
(十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停牌、復牌和終止
停牌、復牌和終止的決定由交易所以通知形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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