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一、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的含義
區別質押式回購于初始交易時正回購方是將債券“賣”給逆回購方,而不是抵押凍結,債券所有權隨交易的發生而轉移。
買斷式回購對完善市場功能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
⑴有利于降低利率風險,合理確定價格;
⑵有利于金融市場的流動性管理;www.Examda.CoM考試就上考試大
⑶有利于債券交易方式的創新。
由于引入做空機制,買斷式回購交易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在升息預期下,逆回購方可以通過賣空交易賣出所融入的標的券,待價格下跌后買回原券并到期還券,在回購期間內高賣低買所得差價即構成融券賣空交易的盈利。對于債券持有人來說,可以通過套期保值交易將所持債券余額與買斷式逆回購下的融券賣空操作匹配,多頭頭寸與空頭頭寸對沖,規避所持債券余額的市值波動風險。
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交易
(一)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有關規則【9】轉載自:考試大 - [Examda.Com]
1、買斷式回購的債券券種范圍與用于現券買賣的債券相同。
2、買斷式回購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3、市場參與者進行買斷式回購應簽訂買斷式回購主協議。
4、市場參與者進行每筆買斷式回購均應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
5、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6、進行買斷式回購,交割時應有足額的債券和資金。
7、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8、買斷式回購的期限由交易雙方確定,但最長不得越過91天。交易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長回購期限。
9、買斷式回購首期結算金額與回購債券面額的比例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對回購業務的有關規定。
(二)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風險控制【重點】
1、進行買斷式回購,交易雙方可以按照交易對手的信用狀況
協商設定保證金或保證券。設定保證券時,回購期間保證券應在交易雙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賬戶凍結。
2、進行買斷式回購,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單只券種的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只債券的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額的200%。
3、買斷式回購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4、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向市場披露上一交易日單只券種買斷式回購待返售債券總余額占該券種流通量的比例等有關買斷式回購的業務信息。
(三)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的監管與處罰
1、同業中心負責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買斷式回購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
2、中國人民銀行個分支機構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買斷式回購進行日常監督。
3、進行買斷式回購,還應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4、違反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46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