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證券經紀業務監管的一般要求(熟悉)
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
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年。
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并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
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例1·單選題】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至少每( )年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A. 2
B. 3
C. 5
D. 6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例2·判斷題】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 )
A.正確 B.錯誤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證券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限制客戶終止交易代理關系、轉移資產。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熟悉)
1.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或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或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2.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3.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代理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證券。
4.以任何方式向客戶保證交易收益或者承諾賠償客戶的投資損失。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7.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
8.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9.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10.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泄露客戶資料。
三、經紀業務的監管措施
(一)證券公司的內部控制
(二)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三)證券交易所的監督
證券交易所是證券經紀業務的一線監管機構。
(四)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
1.證券公司向監管機構的報告制度。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券監管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送月度報告。
2.信息披露。
3.檢查制度。
四、法律責任
(一)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中國證監會《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三)國務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例題·單選題】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依照法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的罰款。
A. 1倍以上5倍以下
B.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C. 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D.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依照法律規定,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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