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五節 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和法律責任
一、證券經紀業務監管的一般要求
中國證監會于2010年4月發布了《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明確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一般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管理制度,對證券經紀業務實施集中統一管理,防范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防止出現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2.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應當客觀說明公司業務資格、服務職責、范圍等情況,不得提供虛假、誤導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不得誘導無投資意愿或者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3.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例4—24(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
【參考答案】√
【解析】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客戶管理與客戶服務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保護客戶合法權益是證券經紀業務內部控制的內容和要求之一。
(1)建立健全客戶賬戶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客戶適當性管理制度,為客戶提供適當的產品和服務。
(3)建立健全客戶交易安全監控制度,保護客戶資產安全。
(4)建立健全客戶回訪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不規范行為。證券公司應當統一組織回訪客戶,對新開戶客戶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回訪,對原有客戶的回訪比例應當不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的10%。回訪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賬戶變動確認、證券營業部及證券業從業人員是否違規代客戶操作賬戶、是否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是否存在全權委托行為等情況。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年。
(5)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和與客戶的糾紛。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證券公司和證券營業部應當匯總上一年度證券經紀業務投訴及處理隋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6)建立健全客戶資料管理制度,保證客戶資料安全完整。
4.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
具體包括:
(1)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2)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
(3)證券公司應當以提供網上查詢、書面查詢或者在營業場所公示等方式,保證客戶在證券公司營業時間內能夠隨時查詢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經辦人員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證券經紀人證書編號等信息。
(4)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的績效考核和激勵,不應簡單與客戶開戶數、客戶交易量掛鉤,應當將被考核人員行為的合規性、服務的適當性、客戶投訴的情況等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記載、保存。
5.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營業部管理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具體包括:
(1)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放置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2)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建立各類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內部控制流程。
(3)證券營業部應當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系暢通,維護交易秩序穩定: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A查,按規定進行演練。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4)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穩定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5)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連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強制離崗期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報告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
(6)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結束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現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究,并報當地監管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同等職務及以上管理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結束后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6.證券公司應當統一建立、管理證券經紀業務客戶賬戶管理、客戶資金存管、代理交易、代理清算交收、證券托管、交易風險監控等信息系統,各項業務數據應當集中存放。
二、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
證券市場遵循“三公”原則,禁止任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損害市場和投資者的行為。根據我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的規定,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1.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或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或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2.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3.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最或者買賣價格;代理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證券。
4.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
7.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內幕信息。
8.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9.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10.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泄露客戶資料。
例4—25(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根據我國最新頒布的有關制度規定下列各項中,( )屬于證券經紀商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禁止行為。
A.為客戶證券交易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B.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出借或抵押并給予客戶一定報酬
C.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教育,提示證券投資風險
D.提供內幕交易信息以提高客戶的投資收益
【參考答案】BD
【解析】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或將客戶的資金和證券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或質押物,或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侵占、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代理買賣法律規定不得買賣的證券。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在批準的營業場所之外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散布、泄漏或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泄露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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