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
命題點一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含義及作用(掌握)
(一)含義
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亦稱開放式回購),是指債券持有人將一筆債券賣給債券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再由賣方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行為。
債券買斷式回購與質押式回購的區別為:買斷式回購的債券所有權轉移至逆回購方;
質押式回購的債券所有權并不轉移。
(二)作用
(1)有利于降低利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和資金的價格。
(2)有利于金融市場的流動性管理。
(3)有利于債券交易方式的創新。
命題點二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交易
(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的有關規則(熟悉)
買斷式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換券、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全國銀行間市場買斷式回購以凈價交易,全價結算。
(二)全國銀行同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的風險控制(熟悉)
(1)保證金或保證券制度。買斷式交易雙方都面臨承擔對手方不履約的風險。保證金或保證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交易對手違約所帶來的損失。
(2)倉位限制。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規定進行買斷式回購,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的單只券種待返售債券余額應小于該只債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待返售債券總余額應小于其在中央結算公司托管的自營債券總額的200%。
買斷式回購發生違約,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以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最終仲裁或訴訟結果報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在接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將最終結果予以公告。
(三)全國銀行問債券市場買斷式回購的監管與處罰(熟悉)
(1)同業中心負責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日常監測工作。
(2)中央結算公司負責買斷式回購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
(3)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制定相應的交易、結算規則。
(4)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買斷式回購進行日常的監督。
命題點三 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交易(熟悉)
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國債掛牌品種同時在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參與主體
國債買斷式回購的交易主體限于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的機構投資者(B、D賬戶)。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交易品種和報價方式
(1)買斷式回購的回購期限從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中選擇(9個)。
(2)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證券賬戶進行申報。申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①價格:每百元面值債券到期購回價(凈價)。
②申報方向:融資方申報“買入”,融券方申報“賣出”。
?、圩钚髢r變動:0.01元。
?、芙灰讍挝唬菏?1手=1000元面值)。
?、萆陥髥挝唬?000手或其整數倍。
⑥每筆申報限量:競價撮合系統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3)單筆交易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
(三)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風險控制措施(熟悉)
1.履約舍制度
履約金制度與保證金或保證券制度的區別:
上海證券交易所市場履約金制度 |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保證金或保證券制度 |
雙方均需繳納履約金 |
是否引入保證金或保證券由交易雙方協商 |
履約金比率由交易所確定 |
保證金或保證券的金額由雙方協商 |
履約金到期歸屬按規則判定 |
沒有此類規則 |
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只以支付履約金為限 |
保證金或保證券處置后仍不能彌補違約損失的,一般情況下守約方可以繼續向違約方追索 |
2.倉位控制
與銀行間市場類似,上海證券交易所也規定每一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單一券種買斷式回購未到期數量累計不得超過該券種發行量的20%。累計達到20%的投資者,在相應倉位減少前不得繼續進行該券種的買斷式回購業務。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買斷式回購的結算
國債買斷式回購交易按照“一次成交、兩次清算”原則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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