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2005年6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指按照《管理辦法》籌集形成的、在防范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中用于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資金。
保護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1.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使用
(1)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為處置證券公司風險需要動用保護基金的,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制訂風險處置方案,保護基金公司制訂保護基金使用方案,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保護基金公司辦理發放基金的具體事宜。
3.監督管理
保護基金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例8-6(2012年3月考題·多選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資產應當運用于下列( )投資活動。
A.已上市股票
B.承銷證券
C.已上市交易的債券
D.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參考答案】AC
【解析】基金管理人應當運用基金財產從事如下交易:第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第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保護基金公司應建立科學的業績考評制度和信息報告制度,報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保護基金公司對證券公司、托管清算機構使用基金的情況,可進行檢查或委托專項審計。
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督證券公司按期足額繳納基金及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對挪用、侵占或騙取基金的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有關人員的失職行為,依法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1.設立的意義
保護基金公司的設立,一是可以在證券公司出現關閉、破產等重大風險時依據國家政策規范地保護投資者權益,通過簡捷的渠道快速地對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予以保護;二是有助于穩定和增強投資者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證券公司個案風險的傳遞和擴散;三是對現有的國家行政監管部門、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等行業自律組織、市場中介機構等組成的全方位、多層次監管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將在監測證券公司風險、推動證券公司積極穩妥地解決遺留問題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四是有助于我國建立國際成熟市場通行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制。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投資者保護的最終措施之一。
2.職責
(1)籌集、管理和運作基金。
(2)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
(3)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4)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或破產證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處分受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6)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中出現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監管、處置建議;對證券公司運營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糾正機制。
(7)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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