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二節 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和原則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
1.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保障廣大投資者權益的需要。
2.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強證券市場監管是發展和完善證券市場體系的需要。
4.準確和全面的信息是證券市場參與者進行發行和交易決策的重要依據。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原則
1.依法監管原則。
2.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3.“三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例8—3(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下列關于公平原則的敘述中,正確的是( )。
A.參與交易的各方應當有獲得平等的機會
B.交易各方要及時公布有關信息
C.除證券公司外,各方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D.交易各方根據其各自的資金數量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權利
【參考答案】A
【解析】公平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具體而言,無論是投資者還是籌資者、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也無論其投資規模與籌資規模的大小,只要是市場主體,則在進入與退出市場、投資機會、享受服務、獲取信息等方面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權利。
例8-4(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市場的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 )
【參考答案】√
【解析】“三公”原則中的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
例8—5(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證券市場監管原則的“三公”原則的公開原則,其信息披露的主體是指證券發行人、證券交易者。( )
【參考答案】×
【解析】公開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信息披露的主體不僅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交易者,還包括證券監管者。
4.監督與自律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而證券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國家監督與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是世界各國共同奉行的原則。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
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在于: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國際證監會公布了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一是促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這一手段是通過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和嚴格執法來實現的。這是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具有較強的威懾力和約束力。
2.經濟手段。這一手段是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信貸政策、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這一手段是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遭到懲罰。一般多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理順或遇突發性事件時使用。
三、證券市場監管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近20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體的監管體系,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為一體的監管體系和自律管理體系。
(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成立于1992年l0月。中國證監會在上海、深圳等地設立9個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共設立36個證監局。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1.中國證監會的職責
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職責:(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并監督實施;(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6)依法對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2.中國證監會有權采取的措施
(1)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l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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