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金融基礎知識科目重點中國的金融體系主要包括: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金融市場的演變歷史、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影響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的主要因素、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的有關情況、我國金融市場“一行三會”的監管架構、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存款準備金制度、貨幣乘數、貨幣政策等重點內容。
四、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的有關情況
(一)銀行業
1.銀行業的概念
銀行業在我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銀行結構和組織形式種類繁多。按其職能劃分,具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儲蓄銀行和各種專業信用機構。
2.我國的銀行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經過幾次改革,目前我國已形成了以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管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銀行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對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商業銀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和從事其他中間業務的營利性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合資銀行。
另外,組成中國銀行體系的其他金融機構還包括信用合作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等。
(二)證券業
1.證券業的概念
證券業指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的專門行業,是證券市場的基本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協會及金融機構組成。
2.我國證券業的作用
(1)通過為企業發展籌集巨額資金進行資源分配。
(2)促進眾多公司以重組方式發展壯大。
(3)提供了不同的投資工具,有助于金融服務業的發展。
(4)隨著日益加強的國際合作和對外開放,證券業為外資在中國的投資提供了一個新渠道。
(三)保險業
1.保險業的概念
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業務的行業。
2.保險的分類
(1)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按照與投保人有無直接法律關系,保險可分為原保險和再保險。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
3.我國保險業的主要任務
(1)增加保險機構,擴大保險市場。
(2)深化體制改革,完善市場主體。
(3)鼓勵創新,完善服務。
(4)防范風險,加強監管。
4.我國保險業的相關機構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隨著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發展,為了更好地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準設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專司全國商業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
(2)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于2001年3月12 日,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的法人。
(3)保險公司。以經營保險業務為主的經濟組織就是保險公司。
(四)信托業
1.信托業的相關概念
信托與銀行、證券、保險并稱為金融業的四大支柱,其本來含義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并于當年1o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從制度上肯定了信托業在我國現行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必要性,為我國信托市場構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將信托活動納入了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發展軌道。
2.我國信托業的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后性與外部環境趨于完善并存。
(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托品種不斷創新并存。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托機構的相對稀缺性并存。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托業務多元化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