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證券發行與承銷習題第十二章:資產重組
- 第3頁:判斷題1-17
- 第4頁:答案
三、判斷題(判斷以下各小題的對錯,正確的選A,錯誤的選B,不選、錯選、放棄均不得分。)
1.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1年,不得不連任。( )
2.并購重組申請人如果認為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審核的并購重組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 )
3.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可以棄權。( )
4.并購重組申請通過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后,有證據表明并購重組申請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對并購重組申請的判斷,且隋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準。5.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其采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但無須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主頁。( )
6.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 )
7.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重新報送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同時作出公告。( )
8.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符合關于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不得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將本次重組方案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 )
9.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在實施重組過程中發生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決定后,上市公司導致原重組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予以公告。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并予以公告。( )
10.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如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11.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
12.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
13.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完成后成為持股型公司的,作為主要標的資產的企業股權應當為控股權。( )
14.2008年8月2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大股東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由事后調整到了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增持行為將更具有靈活性。( )
15.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后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
16.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應當在10天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
17.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
1.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1年,不得不連任。( )
2.并購重組申請人如果認為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審核的并購重組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予以回避的書面申請。( )
3.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可以棄權。( )
4.并購重組申請通過并購重組委員會會議后,有證據表明并購重組申請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對并購重組申請的判斷,且隋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準。5.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其采用的專業意見的內容,但無須對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所形成的結論負主頁。( )
6.重大資產重組構成關聯交易的,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 )
7.中國證監會審核期間,上市公司擬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交易價格等作出變更,構成對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董事會表決通過后重新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監會重新報送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同時作出公告。( )
8.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符合關于完整經營實體的規定且業績需要模擬計算的,不得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將本次重組方案提交并購重組委員會審核。( )
9.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在實施重組過程中發生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決定后,上市公司導致原重組方案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及時出具核查意見,予以公告。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并予以公告。( )
10.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因重大資產重組的市場傳聞發生異常波動時,如相關事項存在不確定性,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11.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
12.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
13.上市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完成后成為持股型公司的,作為主要標的資產的企業股權應當為控股權。( )
14.2008年8月27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大股東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由事后調整到了事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增持行為將更具有靈活性。( )
15.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后15日內未能發出要約的,財務顧問應當督促收購人立即公告未能如期發出要約的原因及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
16.在持續督導期間,財務顧問解除委托協議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作出書面報告,說明無法繼續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應當在10天內另行聘請財務顧問對其進行持續督導。( )
17.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進行自律管理。( )
考點速記:2014年證券發行與承銷考點速記匯總(12章)
模擬試題:2014證券發行與承銷機考題答案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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