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第一章 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為新增,考綱要求掌握合伙企業經營中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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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經營中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要事項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