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報與審批
為了進一步提高股票發行核準工作的透明度,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于2000年3月16日公告了修訂后的《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新的核準程序取消了指標分配和行政推薦的辦法,充分體現了新股發行市場化的原則,將有利于夯實上市公司這一證券市場的基石,為證券市場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修訂后的股票發行核準程序如下:
1、受理申請文件
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制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后,由主承銷商推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后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制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3萬元。
為不斷提高股票發行工作水平,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并出具承諾函。
在輔導期間,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如發行人屬1997年股票發行計劃指標內的企業,在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考試。應考人員必須80%以上考試合格。
如發行人申請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由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推薦材料。中國證監會收到推薦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委托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對企業進行論證,科學技術部和中國科學院收到材料后在40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果函告中國證監會。經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國證監會將通知該企業及其主承銷商按照《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準格式》制作申請文件,并予以優先審核。
2、初審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并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主承銷商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將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報至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就發行人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征求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意見,兩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意見函告中國證監會。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中國證監會對按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并在受理申請文件后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發行審核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工作程序開展審核工作。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后,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4、核準發行
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3個月。
5、復議
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中國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中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后60日內,對復議申請作出決定。
(二)配股審核
配股發行的審核分為五個步驟:
1.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有關配股的決議后,須聘請中介機構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報材料,報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初審。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據有關法規、政策進行審核并出具初審意見后,報送中國證監會。
2.中國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對符合《關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且申報材料齊備、制作符合要求的,受理其申報材料。
3.中國證監會復審
上市公司監管部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配股的公司和主承銷商反饋意見。
上市公司按要求對申報材料作出修改或補充后,由上市公司監管部對公司的配股資格提出審核意見。扣除公司修改材料和中國證監會對公司違規嫌疑進行調查的時間,上市公司監管部的審核工作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
4.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
公司申報材料經上市公司監管部審核合格后,提交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委員會將在充分討論后以無記名方式表決。表決通過的,方可批準其配股;有疑問的,委員會將作出暫不表決的決定,由上市公司監管部將委員會的意見反饋給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要求公司繼續修改、補充材料或履行有關的法律程序;表決未獲通過的,由上市公司監管部以正式文件的方式通知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通不過的,不批準其配股申請。
5.中國證監會核發批文
配股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市場情況,按程序核發準予實施配股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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