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股東大會應當按照規定就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發行規模)、(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轉股價格修正)等事項必須進行逐項表決,且需作出具體安排,不得授權董事會決定。(多選、判斷)
第四節
1.可轉換公司債券采取(記名式)、(無紙化)發行方式。(單選、判斷)
2.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按面值發行,每張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單位為面值1000元。(單選)
3.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采用代銷方式時,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1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截止日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認購金額及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給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購人。(判斷)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購買人應當采用現金方式購買。(判斷)
5.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單選)
6.可轉換公司債券計息起始日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首日)。(單選)
7.可轉換公司債券應(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單選、判斷)
第五節
1.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多選,信息披露要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2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證監發[2001]64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3號——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2001]65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4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等3個文件進行編制)轉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文件應包括發行前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公告)、(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持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多選)
3.可轉換公司債券出現下列情形的,發行人應采用臨時報告予以公告:(多選、單選,注意第2點)
(1)因發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變動,需要調整轉股價格的;
(2)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票的數額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的;
(3)發行人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如期償還本息的;
(4)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人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訴訟;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況的;
(5)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4.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通知發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單選、判斷)
5.投資者持有發行人已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達到20%后,其所持該發行人已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0%)時,應依照規定進行書面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也不得買賣該發行人的股票。(單選、判斷)
6.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若其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全部轉為股本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的合計數,占公司已發行的股份與全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本的合計數達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減少1%,或上述比例達到30%以上,該投資者應按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單選、判斷,注意投資人持股量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份數合計計算,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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