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1.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應當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原則,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 (不存在同業競爭),保證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之間(人員獨立)、(資產完整)、(財務獨立);上市公司具有獨立經營能力,在(采購)、(生產)、(銷售)、(知識產權)等方面能夠保持獨立。(多選)
2.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多選)
(1)實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備股票上市條件;
(2)實施本次交易后,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本次交易涉及的資產產權清晰,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的情況;
(4)不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節
1.上市公司董事會對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做出決議,應當履行下列程序:(多選、判斷)
(1)在就本次交易達成初步意向后,(董事會)立即與(交易對方簽署保密協議),約定交易進程、步驟、雙方責任等。(判斷)
(2)董事會就本次交易形成初步意見后,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由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擔任)、資產評估機構(限于本次交易以資產評估值作為交易定價基礎的情況)等中介機構為本次交易出具意見,同時與各(中介機構)簽署保密協議。 (判斷)
(3)各中介機構出具意見后,董事會就有關事宜進行審議并形成決議。
(4)(獨立董事)應當就本次資產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發表獨立意見,并就上市公司重組后是否會產生關聯交易、形成同業競爭等問題做出特別提示。
(5)(全體董事應當履行誠信義務),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如有關信息在董事會做出決議前已被市場知悉,董事會應當立即就有關計劃或方案及時予以公告。
2.董事會在形成決議后(2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決議文本和《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報告書(草案)》及其附件等相關文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獨立董事的意見)應當與董事會決議一并公告。(單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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