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概述
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中國證監會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證券經營機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情況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并要求其報送股票承銷及相關業務資料。
二、核準制
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規定的條件,而且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決定的審核制度。
三、保薦制度
(1)《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對企業發行上市提出了“雙保”要求,即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需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負責保薦工作。這樣既明確了保薦機構的責任,也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了個人。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進行注冊登記管理。
(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均需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間分為兩個階段,即盡職推薦階段和持續督導階段。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主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
四、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檢查
1.中國證監會的非現場檢查
(1)證券公司的年度報告。
(2)董事會報告。
(3)財務報表附注。在年度報告“財務報表附注”部分,證券公司應按以下內容對這兩個報表項目進行注釋:①代發行證券;②證券發行收入。
(4)與承銷業務有關的自查內容:①承銷業務的基本情況;②合規性自查;③存在的問題分析;④內部管理措施。
2.中國證監會的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對轄區內的證券公司進行檢查,證券承銷業務的合規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現場檢查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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