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規則
財務顧問業務規程:①簽訂委托協議;②盡職調查;③規范輔導;④內部審核;⑤財務顧問專業意見的出具與相關承諾;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文件后的相關工作與規定;⑦財務顧問內部報告制度的建立;⑧持續督導;⑨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
二、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1)監管主體:①中國證監會;②中國證券業協會。
(2)財務顧問不再符合《財務顧問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依法進行公告,由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責令改正期滿后,仍不符合《財務顧問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資格。財務顧問主辦人發生變化的,財務顧問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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