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國有企業股份制改組時,嚴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或者無償分給個人。
192、為便于掌握進度,擔任憑證式國債發行任務的各個系統一般每月要匯總本系統內的累計發行金額,上報中國人民銀行。
193、盈利預測由發行人在主承銷商、從事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的參與下編制,預測的期間不應當少于6個月。
194、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可以不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
195、在招股說明書中,發行人披露的關聯交易應包括向關聯方累計年度購買量占其同類業務采購量5%以上的交易,或對關聯方年度銷售收入占其同類業務銷售收入5%以上的交易。
196、上市公司最近5年內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其發行新股申請。
197、談話對象對談話所涉及的重要事項說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內又未能進行充分補充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其進行公開批評。
198、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可以作價入股。
199、與發行公司有股權關系或為同一集團的法人不得參加配售。
200、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