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上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存放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專項賬戶。( )
122、股票發行采用包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后的處理措施。一股票發行失敗后,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
123、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以發行股票。( )
124、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可以分期進行。( )
125、發行人應當在每一季度結束后的5個交易日內,向社會披露因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變動情況。( )
126、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般有確定發起人、申請與報批、募股繳款、創立、注冊登記等5個步驟。( )
127、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累計發行的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總資產額的40%。( )
128、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
129、中小企業板是現有主板市場的一個板塊,其適用的基本制度規范和發行上市標準與現有主板市場有所不同。( )
130、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應達2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