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994年我國政策性銀行成立后,金融債券的發行主體從商業銀行轉向政策性銀行,首次發行人為中國進出口銀行。( )
132、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最近2年內曾發生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和原因。 ( )
133、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同意。 ( )
134、我國的金融債券主要由商業銀行發行。 ( )
135、中期票據投資者可就特定投資需求向主承銷商進行逆向詢價,主承銷商可與企業協商發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據。( )
136、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電子化發行業務的詢價對象及主承銷商,應向交易所申請獲得申購平臺證書,同時具有詢價對象和主承銷商雙重身份的機構可以一次性申請。( )
137、上市公司對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
138、企業發行中期票據應披露企業主體信用評級和債項評級。 ( )
139、無形資產是指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不具有實物形態,并在較長時間內(超過2年) 使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受益的資產。 ( )
140、金融債券的續存期間,發行人應于每年4月1日前向投資者披露年度報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