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 ( )
172、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后,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境內投資者披露所屬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披露任何可能引起股價異常波動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在半年度報告的重大事項中就所屬企業業務發展情況予以說明。( )
173、上市公司擬運用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收購資產的,董事會應公告被收購資產的評估報告。( )
174、按照融資過程中金融中介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把公司的融資方式分為股權融資與債務融資。( )
175、董事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進行逐項表決。( )
176、上市文件必須披露發行人擬分配證券的基準詳情,包括公眾人士及配售部分各自持有證券的詳情。 ( )
177、國有資產折股時,在凈資產不完全折股后,股東權益不等于凈資產。( )
178、根據《關于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實行公開致歉并試行彈性保薦制度的通知》,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試行彈性保薦制度。( )
179、若一個公司經營業績不佳,則大部分可轉換債券要轉換為普通股比較好。 ( )
180、發行人應采用方框圖或其他有效形式,全面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3%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