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后,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境內投資者披露所屬企業向境外投資者披露的任何可能引起股價異常波動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的重大事項中就所屬企業業務發展情況予以說明。 ( )
104、內地企業在中國香港發行股票并上市,新申請人預期上市時的市值須至少為l億港元。( )
105、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時,還必須符合募集設立公司申請發行B股時關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比例的要求。( )
106、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是指境內上市公司有控制權的所屬企業到境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 )
107、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申請文件進行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出具財務顧問報告等。 ( )
108、外資股發行的招股說明書只能采取信息備忘錄的形式。( )
109、財務顧問應當在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上市公司維持獨立上市地位。( )
110、上市公司所屬企業申請境外上市,要求該上市公司在最近2年連續盈利。( )
111、H股上市公司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合計持股量不得超過
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的30%。( )
112、中國證監會不對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申請實施行政許可,但要比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對財務顧問執業情況實施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