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由另外一組發審委委員審核。( ?。?BR>
62、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也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要據此發行股票。( )
63、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
64、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普通程序規定。( ?。?BR>
65、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BR>
66、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做出解釋和說明。( )
67、招股說明書摘要必須包括招股說明書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內容。( ?。?BR>
68、保薦機構至少每一年度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 ?。?BR>
69、發行人報送申請文件后,在中國證監會核準前,如發生應予披露事項而來不及說明的可以不再進行說明。( ?。?BR>
70、資產評估報告由委托單位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應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驗證、確認。( ?。?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