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保護對象的分級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基本保護對象是工業與民用建筑和場所。不同保護對象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撲救難度等也不同。要根據不同情況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的特點與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明確規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分為特級、一級和二級”。
(一)特級保護對象是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民用建筑。
(二)一級保護對象包括:《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范圍內的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建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范圍內的甲、乙類生產廠房和物品庫房,以及面積1000m2及以上的丙類庫房,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重要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單層公共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設計規范》范圍內的重要地下工業建筑和地下民用建筑。
(三)二級保護對象包括:《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范圍內的二類建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范圍內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重要民用建筑和工業建筑;《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設計規范》范圍內的非重要小型地下民用建筑。
二、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當與保護對象分別相適應。不同級別的保護對象,探測器設置的部位有所區別。總的來說,特別對象,是全面重點保護對象,探測器基本上是全面設置。一級保護對象,是局部重點保護對象,探測器在大部分部位設置。二級保護對象。是局部普通保護對象,探測器在部分部位設置。
(一)特級保護對象火災探測器的設置部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8的有關規定。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除面積小于5m2的廁所、衛生間外,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
(二)一級保護對象宜在下列部位設置火災探測器:
1.財貿金融樓的辦公室、營業廳、票證庫;
2.電信樓、郵電樓的重要機房和重要房間;
3.商業樓、商住樓的營業廳,展覽樓的展覽廳;
4.高級旅館的客房和公共活動用房; 把安全工程師站點加入收藏夾
5.電力調度樓、防災指揮調度樓等的微波機房、計算機房、動力機房;
6.廣播電視樓的演播室、播音室、錄音室、節目播出技術用房、道具布景房;
7.圖書館的書庫、閱覽室、辦公室;
8.檔案樓的檔案室、會議室、辦公室;
9.辦公樓的辦公室、會議室、檔案室;
10.醫院的病房、貴重醫療設備室、病歷檔案室、藥品庫;
11.科研樓的資料室、貴重設備室、可燃物較多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實驗室;
12.教學樓的電化教室、理化演示、實驗室、貴重設備、儀器室;
13.高級住宅(公寓)的臥房、書房、起居室(前廳)、廚房;
14.甲、乙類生產廠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類物品庫房;
16.設在地下室的丙、丁類生產車間;
17.設在地下室的丙、丁類物品庫房;
18.地下鐵道的地鐵站廳、行人通道;
19.體育館、影劇院、會堂、禮堂的舞臺、化妝室、道具室、放映室、觀眾廳、休息廳及其附設的一切娛樂場所;
20.高級辦公室、會議室、陳列室、展覽室、商場營業廳;
21.消防電梯、防煙樓梯的前室外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走道、門廳;
22.可燃物品庫房、空調機房、配電室(間)、變壓器室、自備發電機房、電梯機房;
23.凈高超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
24.敷設具有可延燃絕緣層和外護層電纜的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隧道、電纜配線橋架;
25.貴重設備間和火災危險性較大的房間;
26.電子計算機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光或磁記錄材料庫;
27.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28.餐廳、娛樂場所、卡拉ok廳(房)、歌舞廳、多功能表演廳、電子游戲機房等。
29.高層汽車庫、1類汽車庫、2類地下汽車庫、機械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采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
30.污衣道室、垃圾道前室、凈高超過0.8m的具有可燃物的悶頂、商業用或公共廚房;
31.以可燃氣體為燃料的公共廚房(商業、企、事業單位)及燃氣表房(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
32.需要設置火災探測器的其它場所。
(三)二級保護對象宜在下列部位設置火災探測器:
1.財貿金融樓的辦公室、營業廳、票證庫;
2.廣播、電視、電信樓的演播室,播音、錄音室,節目播出技術用房,微波機房、通訊機房;
3.指揮、調度樓的微波機房、通訊機房;
4.圖書館、檔案樓的書庫、檔案室;
5.影劇院的舞臺和布景道具房;
6.高級住宅(公寓)的臥房、書房、起居室(前廳)、廚房;
7.丙類生產廠房、丙類物品庫房;
8.設在地下室的丙、丁類生產車間,丙、丁類物品庫房;
9.高層汽車庫、1類汽車庫、2類地下汽車庫、機械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采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
10.長度超過500m的城市地下車道、隧道;
11.商業餐廳、面積大于500平方的營業廳、觀眾廳、展覽廳等公供活動用房,高級辦公室、旅館的客房。
12.消防電梯、防煙樓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門廳,商業用廚房;
13.凈高超過0.8m的具有可燃物的悶頂,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
14.敷設具有可延燃絕緣層和外護層電纜的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隧道、電纜配線橋架:
15.以可燃氣體為燃料的公共廚房(商業、企、事業單位)及燃氣表房應裝可燃氣體探測器;
16.歌舞廳、卡拉ok廳(房)、夜總會;
17.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室;
18.電子計算機的主機房、控制室、紙庫、光或磁記錄材料庫;重要機房、貴重儀器房、設備房、空調機房、配電房、變壓器房、自備發電機房、電梯機房、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庫房;
19.性質重要或有貴重物品的房間和需要設置火災探測器的其它場所。
三、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規定:
1.對火災初期有陰燃階段,產生大量的煙和少量的熱,很少或沒有火焰輻射的場所或部位,應選擇感煙探測器。
2.對火災發展迅速,可產生大量熱、煙和火焰輻射的場所或部位,可選擇感溫探測器、感煙探測器、火焰探測器或其組合。
3.對火災發展迅速、有強烈的火焰輻射和少量的煙、熱的場所或部位,應選擇火焰探測器。
4.對火災形成特征不可預料的部位或場所,可根據模擬試驗的結果選擇探測器。
5.對使用、生產或聚集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場所或部位,應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二)點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1.下列場所宜選擇點型感煙探測器
(1)飯店、旅館、教學樓、辦公室的廳堂、臥室、辦公室等;
(2)電子計算機房、通訊機房、電影或電視放映室等;
(3)樓梯、走道、電梯機房等;
(4)書庫、檔案庫等;
(5)有電氣火災危險的場所。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離子感煙探測器。
(1)相對濕度經常大于95%;
(2)氣流速度大于5m/s;
(3)有大量粉塵、煙霧滯留;
(4)可能產生腐蝕性氣體;
(5)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6)產生醇類、醚類、酮類等有機物質。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光電感煙探測器
(1)可能產生黑煙;
(2)有大量粉塵、水霧常留;
(3)可能產生蒸氣和油霧;
(4)在正常情況下有煙滯留。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感溫探測器
(1)相對濕度經常大于95%;
(2)無煙火災;
(3)有大量粉塵;
(4)在正常情況下有煙和蒸氣滯留;
(5)廚房、鍋爐房、發電機房、烘干車間等;
(6)吸煙室等;
(7)其他不宜安裝感煙探測器 廳堂和公共場所。
5.不宜選擇感溫探測器的場所
(1)可能產生陰燃或發生火災不及早報警將造成重大損失的場所,不宜選用感溫探測器;
(2)溫度 0℃以下的場所,不宜選用定溫探測器;
(3)溫度變化較大的場所,不宜選用差溫探測器;
6.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宜選擇火焰探測器
(1)火災時有強烈的火焰輻射;
(2)無陰燃階段的火災(如液體燃燒火災等);
(3)需要對火焰作出快速反應。
7.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場所不宜選擇火焰探測器
(1)可能發生無焰火災;
(2)在火焰出現前有濃煙擴散;
(3)探測器的鏡頭易被污染;
(4)探測器的鏡頭“視線”易被遮擋;
(5)探測器易被陽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間接照射;
(6)在正常情況下有明火作業以及X射線、光等影響。
8.在下列場所宜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
(1)使用管道煤氣或天然氣的場所;
(2)煤氣站和煤氣表房以及存貯液化石油氣罐的場所;
(3)其他散發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場所;
(4)有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場所,宜選擇一氧化碳氣體探測器。
9.探測器的組合:裝有聯動裝置,自動滅火系統以及用單一探測器不能有效確認火災的場合,宜采用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火焰探測器(同類型或不同類型)的組合。
(三)線型火災探測器的選擇
1.無遮擋大空間或特殊要求的場所宜選擇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
2.下列場所或部位宜選擇纜式線型定溫探測
(1)電纜隧道、電纜豎井、電纜夾層、電纜橋架等;
(2)配電裝置、開關設備、變壓器等;
(3)各種皮帶輸送裝置;
(4)控制室、計算機室的悶頂內、地板下及重要設施隱蔽處等;
(5)其他環境惡劣不適合點型探測器安裝的危險場所。
3.下列場所宜選擇空氣管式線型差溫探測器
(1)可能產生油類火災且環境惡劣的場所;
(2)不易安裝點型探測器 夾層、悶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