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1)無防護。包括:無防護罩;無安全保險裝置;無報警裝置;無安全標志;無護欄或護欄損壞;(電氣)未接地;絕緣不良;局部通風機無消音系統、噪聲大;危房內作業;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擋車器或擋車欄;其他。
(2)防護不當。包括: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防護裝置調整不當;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防爆裝置不當;采伐、集材作業安全距離不夠;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其他。 考試大論壇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門遮擋視線;制動裝置有缺欠;安全間距不夠;攔車網有缺欠;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設施上有鋒利倒梭;其他。
(2)強度不夠。包括:機械強度不夠;絕緣強度不夠;起吊重物的繩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
(3)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包括:設備帶“病”運轉;超負荷運轉;其他。
(4)維修、調整不良。包括:設備失修;地面不平;保養不當、設備失靈;其他。
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2)所用的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4)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1)照明光線不良。包括:照度不足;作業場地煙霧塵彌漫視物不清;光線過強。
(2)通風不良。包括:無通風;通風系統效率低;風流短路;停電停風時爆破作業;瓦斯排放未達到安全濃度爆破作業;瓦斯超限;其他。
(3)作業場所狹窄。
(4)作業場地雜亂。包括: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采伐時,未開“安全道”;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其他。
(5)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體;冰雪覆蓋;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貯存方法不安全。
(9)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2.人的不安全行為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②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③開關未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④忘記關閉設備;
⑤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⑥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⑦奔跑作業;
⑧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⑨機械超速運轉;
⑩違章駕駛機動車;
?酒后作業;
?客貨混載;
?沖壓機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工件緊固不牢;
?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其他。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①拆除了安全裝置;
②安全裝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③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④其他。
3)使用不安全設備。
①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②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③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①用手代替手動工具;
②用手清除切屑;
③不用夾具固定、用手拿工件進行機加工。
5)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①冒險進入涵洞;
②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③采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
④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⑤未“敲幫問頂”便開始作業;
⑥冒進信號;
⑦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⑧易燃易爆場所明火;
⑨私自搭乘礦車;
⑩在絞車道行走;
?未及時撩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①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②未戴防護手套;
③未穿安全鞋;
④未戴安全帽;
⑤未佩戴呼吸護具;
⑥未佩戴安全帶;
⑦未戴工作帽;
⑧其他。
12)不安全裝束。
①在有旋轉軍部件的設備旁作業穿過肥大服裝;
②操縱帶有旋轉零部件的設備時戴手套;
③其他。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能夠導致直接原因發生的事件是事故的間接原因,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屬于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在本案例中,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是離心機存在嚴重的不安全狀態,如腐蝕嚴重、調速電機有突然增速的情況等。該公司缺乏專門的技術人員,對離心機的技術性能及危險性認識不足、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缺乏培訓等構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3. 事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②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③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有關領導應負領導責任:
①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③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限或超負荷運行,或因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④作業環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4.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是:
(1)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助費用、歇工費用;
(2)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3)財產損失價值,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間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是:
(1)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2)工作損失價值;
(3)資源損失價值;
(4)處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5)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
(6)其他損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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