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六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3、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均由相關規定。
5、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了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分類和預案框架體系,規定了國務院應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體系、工作機制等內容,是指導預防和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預案中規定:
國務院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國務院辦公廳設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
預案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4類,
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公共突發事件分為四級,即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后,國務院又相繼發布了《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共9個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其中,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適用于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超出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以及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等。來源:考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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