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19日18時,內蒙古巴盟五原縣化肥廠一臺水洗塔(D 325毫米,δ5毫米,Pw0.6兆帕)突然發生爆炸。該設備在1990年壓力容器定檢時,由于壁厚嚴重減薄,單位自行更換筒節、補板未探傷,上環縫錯邊嚴重超標等原因,由巴盟鍋檢所定為5級,予以報廢。但該廠無視檢驗結論,繼續使用判廢容器,導致水洗塔在不足0.6兆帕的壓力下爆炸起火,塔體嚴重損壞,距爆炸中心200米范圍內建筑物的門窗玻璃遭到不同程度的損壞,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為9136元。請分析事故原因,以及壓力容器報廢的安全規定。
答題思路:由于壓力容器作為承壓的特種設備有一定的危險性,為了保證其安全運行,我國根據各類壓力容器的使用狀況和安全程度,將其劃分為1—5級,將一些確有危險的容器定為4級或5級,作出了監控使用或報廢的決定。但由于種種原因,某些企業的領導對此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沒有按要求對這類容器進行處理,而是冒險繼續使用,最終導致爆炸,給國家財產及職工的生命安全造成極大損失,本案例就是一典型事例。
對已判廢或監控使用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如能嚴格按照檢驗結論作出相應的處理,爆炸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這給那些存在僥幸心理,仍在冒險使用判廢壓力容器的企業領導敲響了警鐘。如只顧生產效益,不重視安全,繼續將報廢的壓力容器承壓使用,此類事故將會不斷發生。所以,企業必須尊重檢驗結論,凡已定為四五級的壓力容器,該監控的要監控,該報廢的要報廢,不能含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達到提高生產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