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煤礦發生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0多名并下作業的礦工遇難,直接經濟損失8000多萬元。事故發生后一天多,該礦礦長才將情況報告給分管礦業的副縣長,并請求縣里不要再往上報。副縣長說:“這事不要再向別人報告。”爾后,副縣長和縣長商量,深感責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該礦被查封,縣里的財政收入將受到極大影響。經和其他縣領導商量,決定將事故瞞報。副縣長還要求礦長一定要“把內部穩住”,并授意對死者家屬可以多給補償,以封住他們的嘴。
此后,縣里主要領導多次開會,研究如何封鎖消息,應付檢查。同時還在接受新聞采訪時一口咬定“只是發生了透水事故,但沒有死人”。由于縣政府不報告事故并嚴密封鎖消息,這起事故被隱瞞達半月之久,后來由于新聞單位接到匿名電話舉報,經過艱難采訪,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來。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過三個月的事故調查,確認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隱瞞事故的真相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經查,這是一起因非法采挖、以采代探、違章爆破引發透水的特大責任事故。
分析事故性質。
參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案例。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71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16條也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縣(市、區)、市(地、州)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項法定職責。
本案中,縣政府有關領導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為了逃避責任(事后查明他們與礦主非法勾結,收受賄賂),與礦主串通一氣,共謀對事故情況隱瞞不報,并采取措施封鎖消息,致使事故被隱瞞長達半月之久,不僅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且性質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對該縣政府有關領導人必須予以嚴懲,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