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勞動保護用品管理
□34、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頭部防護用品;呼吸器官防護用品;眼面部防護用品;聽覺器官防護用品;手部防護用品;足部防護用品、軀干防護用品、護膚用品、防墜落用品、
▲35、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選用原則及發放要求:(P40-P41)
(1)選用的基本原則:
1)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選用;
2)根據生產作業環境、勞動強度以及生產崗位接觸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質、濃度(或強度)和防護用品的防護性能進行選用;
3)穿戴要舒適方便,不影響工作。
(2)發放要求: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6、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
1)使用前應做一次外觀檢查。
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必須在其性能范圍內,不得超極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經國家指定、經監測部門認可(國家標準)和檢測還達不到標準的產品;不能隨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3)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九節 工傷保險
□37、工傷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手段保證實施的,對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的職工或遺屬提供補償的一種社會福利制度。
□38、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
1)強制實行的原則;
2)無責任賠償原則;
3)勞動者個人不繳費原則;
4)損失補償與事故預防及職業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39、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與待遇給付: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作待遇項目的給付:
1)工傷醫療待遇:包括掛號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為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2)工傷津貼待遇:在工傷期內發給相當于本人受傷前月工資收入,醫療期滿后或評殘后停發,改為傷殘待遇或上班時領取工資。醫療期根據傷病情況定為1-12個月,此項待遇暫不統籌,由企業支付。
3)工傷護理費:評殘時確認符合護理條件的,定為全部、大部分和部分護理3級,一級每月發給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級為40%,3級為30%。此項待遇可進入統籌。
4)殘疾輔助器具費:符合條件的按國家規定給予報銷,可進統籌。
5)因工傷殘撫恤金:對評定為1-4級傷殘的辦理工傷退休,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1級為本人工資的90%,2級為85%。3級為80%。4級為75%。此項待遇可進統籌。評定為5級的,企業難以安排工作時也按月發給70%,評定為6級的,為本人工資的60%。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級發給本人工資24個月,2級發給本人工資22個月,3級發給本人工資20個月,以后各級級差2個月工資至10級為6個月。進入統籌。
7)喪葬補助金: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此項待遇可進統籌。
8)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給工亡者生前符合供養條件的親屬,配偶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0%,子女等其他供養親屬為30%,撫恤金總額不能超過死者生前本人工資。可進統籌。
9)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發給死者生前親屬,標準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48-60月的幅度,具體有各省確定。可進統籌。
▲40、工傷保險的實施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應當按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職工是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
□41、工傷保險與工傷事故預防的關系:
一是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二是工傷保險基金的組成和征收辦法有利于工傷預防;
三是征收工傷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是事故預防的主要機制;
四是實行安全生產獎勵機制;
五是賦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事事故預防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