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安全生產責任制
□17、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必要性: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生產經營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和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18、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
1)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針的要求,并應適時修訂;
2)建立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要與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體制協調一致;
3)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根據本單位、部門、班組、崗位的實際情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義;
4)制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有專門的人員與機構來保障;
5)在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同時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檢查等制度,特別要發揮職工群眾的監督作用,以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真正落實。
★19、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的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3)生產經營單位職能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
職能管理機構負責人按照本機構的職責,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做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對本機構職責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職能機構工作人員在本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安全生產工作。
4)班組長的職責:
班組是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班組長全面負責本班組的安全生產,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貫徹執行本單位對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組的工人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做到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遵守勞動紀律。
5)崗位工人的職責:
崗位工人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遵守勞動紀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保障
□20、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要求: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作用是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組織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各種安全檢查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各種事故隱患,監督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等等。
▲21、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要求:
從事危險性較大的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具體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多少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則應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大小、從業人員的多少、生產經營規模的大小等因素確定。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設安全機構,但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但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三節 安全生產投入
□22、對安全生產投入的基本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改善安全設施,更新安全技術裝備、器材、儀器、儀表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以保證生產經營單位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23、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基本原則:
一是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原則;二是減少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原則。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依據是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思想,以《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或行業標準為主要依據。
▲24、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方法:
一是編制的時間;二是計劃內容;三是編制計劃的布置;四是計劃項目的確定與編制;五是計劃的審批;六是計劃的下達。
第四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經營單位方針、目標,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
安全生產教育制度作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進行事故預防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經營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
《安全生產法》第20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21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