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安全生產管理知識》課堂筆記-第三講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節 建設項目“三同時”
大綱要求:
檢驗應考人員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掌握程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組織保障的熟悉程度;對安全生產投入制度的熟悉程度;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熟悉程度;對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三同時”制度的掌握程度;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的掌握程度;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
大綱變化情況:
1、刪除了2004年大綱中“第七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第九節:工傷保險”內容
考試內容:
第四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要求;
2.掌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對象和內容;
3.掌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形式和方法。
第五節 建設項目“三同時”
1.了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法律依據;
2.掌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定義和內容。
本講大綱變化情況:
1、與2004年大綱要求相同
本講要點:
1、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2、建設項目“三同時”
內容講解:
一、安全生產教育
第四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十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對象和內容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教育培訓
1.基本要求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及有關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3)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4)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培訓時間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4.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
于谷順主講
(二)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
1.基本要求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及有關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和安全文化知識,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3)工傷保險的政策、法律、法規。
(4)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方法。
(5)事故現場勘驗技術以及應急處理措施。
(6)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
(7)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培訓時間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4.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1.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簡稱“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2.新從業人員
對新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2)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
新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和崗位,新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
3.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企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單位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作業,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礦山排水作業,礦山安全檢查作業,礦山提升運輸作業,采掘(剝)作業,礦山救護作業,危險物品作業,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批準的其他的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實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一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2002年10月,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通用部分》。該大綱與標準內容涉及電工作業人員、金屬焊接與切割作業人員、電梯駕駛員、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起重機司機、起重司索指揮業人員、制冷與空調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8個工種,作為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簽發,全國通用。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每4年復審1次。復審的內容包括:健康檢查,違章記錄,安全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形式和方法
安全教育培訓方法與一般教學方法一樣,多種多樣,各有特點。在實際應用中,要根據培訓內容和培訓對象靈活選擇。安全教育可采用講授法、實際操作演練法、案例研討法、讀書指導法、宣傳娛樂法等。
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班后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各類安全生產業務培訓班,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安全文化知識競賽等。
二、建設項目“三同時”
第五節 建設項目“三同時’’
一、建設項目“三同時”的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定義和內容
(一)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定義
建設項目“三同時”是指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確保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后,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是針對我國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包括在我國境內建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三同時”的內容
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實施,要求從項目的論證到設計、施工、竣工驗收都應按“三同時”的規定進行審查驗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可行性研究
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實施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并委托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大中型或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2)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I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其他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2.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是說明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總圖運輸、工藝、建筑、采暖通風、給排水、供電、儀表、設備、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投資概算等設計意圖的技術文件(含圖紙),我國對初步設計的深度有詳細規定。
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嚴格遵守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標準,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并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復,完善初步設計。
《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的主要內容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筑及場地布置;生產過程中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分析;勞動安全衛生設計中采用的主要防范措施;勞動安全衛生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專用投資概算;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主要結論;預期效果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3.施工
建設單位對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提出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并負責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條件。
施工單位應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中應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確實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用,并確保工程質量。
4.試生產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做出評價;組織、進行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教育,制定完整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運行正常后,建設項目預驗收前,應自主選擇、委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測、危害程度分級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檢測、檢驗,并將試運行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的效果、檢測檢驗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措施寫入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5.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階段進行安全衛生檢測檢驗,編制完成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后,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的情況。
(2)建設項目中特種設備已經由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檢驗合格證書)的情況。
(3)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經測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4)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經現場檢查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標準情況。
(5)安全衛生管理機構設立情況,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配備情況,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情況,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教育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考核情況,取得安全操作證的情況,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制定情況。
小結:本講講述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法律依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時間和所要達到的要求。建設項目“三同時”的法律依據,概念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