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范圍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標準,規范運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了《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其附件一為重大危險源申報范圍。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類型如下:①儲罐區(儲罐);②庫區(庫);③生產場所;④壓力管道;⑤鍋爐;⑥壓力容器;⑦煤礦(井工開采);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三、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范圍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統一標準,規范運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了《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其附件一為重大危險源申報范圍。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的類型如下:①儲罐區(儲罐);②庫區(庫);③生產場所;④壓力管道;⑤鍋爐;⑥壓力容器;⑦煤礦(井工開采);⑧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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