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應用
該職業接觸限值旨在防止勞動者接觸過高的波動濃度,避免引起刺激、急性作用或有害健康影響,要求在監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同時,對濃度變化較大的工作地點,進行監測評價(一般采集接觸15 min的空氣樣品;接觸時間短于15 min時,以15 min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計算);該職業接觸限值是與8 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相配套的一種短時間接觸限值,必須符合制定的接觸限值或推算出的接觸限值。當評價該限值時,即使當日的8 h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符合要求時,仍不應超過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
4.最高容許濃度的應用
該職業接觸限值是對急性作用大、刺激作用強和(或)危害性較大的有毒物質而制定的最高容許接觸限值。應根據不同工種和操作地點采集有代表性的空氣樣品。該職業接觸限值要求,工作場所中有毒物質的濃度必須控制在最高容許濃度以下,而不容許超過此限值。
5.對于標以(皮)字的有毒物質,應積極防止皮膚污染。某些化學物質(如有機磷化合物、三硝基甲苯等)在工作場所中經皮膚吸收是重要的侵入途徑,應采用個人防護措施,防止皮膚的污染。
6.對粉塵制定了總粉塵、呼吸性粉塵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c—耶№)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c—STEL)兩種接觸限值,應盡量測定呼吸性粉塵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進行評價,尚不具備測定呼吸性粉塵條件時,可測定總粉塵濃度進行評價。
7.當工作場所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毒物質時,若缺乏聯合作用資料,應測定各自物質的濃度,并分別按各個物質的職業接觸限值進行評價。
8.當兩種或兩種以上有毒物質共同作用于同一器官、系統或具有相同的毒性作用(如刺激作用),或已知這些物質可產生相加作用時,則應按式6.2計算結果,進行評價:
C1/L1+C2/L2+……Cn/Ln (6.2)
式中c1,C2…C。——各個物質所測得的濃度;
L1 L2.Ln——各個物質相應的容許濃度限值。
當計算值≤l時,表示未超過接觸限值,符合衛生要求;反之,當計算值>1時,表示超過接觸限值,不符合衛生要求。
二、有害作業分級評價
有害作業分級評價是對環境接觸水平與影響危害產生的主要接觸條件進行的綜合評價,目的是對有害作業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有效地采取預防措施,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
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影響的主要有接觸水平與接觸時間。評價某一具體作業場所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時,在一定接觸水平下,接觸時間是最主要的依據。但實際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存在多樣性、變動性及作業人員接觸的間斷性等復雜情況;不同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和對人體作用的特點也不相同,因此在評價時除接觸時間外,還應考慮其他因素,并根據衛生標準的改變、職業衛生技術的發展,不斷探索切合實際的科學分級評價方法。
目前用于作業場所有害作業分級評價的主要標準有:GB5044—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l2331—1990《有毒作業分級》、GB5817—1986《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T3869—199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T4200—1997《高溫作業分級》、GB/T14440一1993《低溫作業分級》、GB/T14439一1993《冷水作業分級》、LD80—1995《噪聲作業分級》。
生產性毒物是作業場所種類繁多、接觸廣泛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生產性毒物的職業接觸方式有呼吸道吸入、經口食入、經皮膚吸收,以呼吸道吸人為主。
(一)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是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發病狀況、慢性中毒患病狀況、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許濃度等6項指標為基礎的定級標準。分級依據6項指標綜合分析,以多數指標的歸屬定出危害程度的級別。對某些特殊毒物,則按其急性、慢性或致癌性等突出危害程度定出級別。接觸多種毒物時,以產生危害程度最大的毒物的級別為準。
標準中還對我國接觸的56種常見毒物的危害程度進行了分級和行業舉例。
GB5044.一19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將職業性接觸毒物按表6—1將其毒性劃分為四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