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人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4年1月9日)要求“搞好重大危險源的普查登記,加強國家、省(區、市)、市(地)、縣(市)四級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生產安全預警機制”。
考試大相關推薦:
更多信息請訪問:考試大安全工程師網校 安全工程師免費題庫 安全工程師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