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程度,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一般性職業病危害項目和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嚴重職業病危害項目,其余為一般職業病危害項目:
1.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危害因素的。
2.可能產生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 5044—1985)中危害程度為“高度和極度危害”的化學物質(作為分級根據的6項指標: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許濃度、急性中毒發病狀況、慢性中毒患病狀況、慢性中毒后果)。
3.可能產生10%以上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的。
4.可能產生石棉纖維的。
5.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危害范圍的。
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可能產生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衛生審核、驗收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除與一般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一樣,進行規定的衛生審核和衛生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職業病危害申報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危害申報與職業病報告均做出規定,并于2002年3月以衛生部令的形式,相應發布了配套規章《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要求“在衛生行政部門中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用人單位設有依法公布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接受監督……”第六十四條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具體辦法。
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要求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法規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其中,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申報后,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注銷手續。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內容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考試大論壇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3)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4)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應提交的材料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作,表內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基本情況表;
(2)職業病危害因素匯總表; 來源:考試大
(3)主要產品的名稱和產量;
(4)主要原、輔料及中間品的名稱和消耗量(產量);
(5)生產工藝流程圖;
(6)其他需提交的資料(可列出);
(7)由法定資質職業衛生服務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8)存在毒物作業項目的提交職業中毒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程序
(1)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2)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報,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核實;
(3)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5.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受理
根據《關于印發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內設機構主要職責處室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安監總辦字[2005]11號)和《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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