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對從業人員來說是一項預防性措施,是法律賦予從業人員的權利,是用人單位必須對從業人員承擔的義務。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一)職業健康檢查
1.上崗前健康檢查
2.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
3、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4、應急檢查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每人1份。檔案內容包括: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健康資料。
用人單位應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檔案,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職業病報告
《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報告職責及違法處罰做了規定,對職業危害事故報告、事故處理及法律責任均做了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于1989年1月1日起執行《職業病報告辦法》。在未頒布新的職業病報告辦法之前,該辦法仍然使用。
1.《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報告職責及法律責任
1)職業病報告的職責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職責:
(1)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2)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做出處理。 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規定上報。
2)違法處罰 來源:www.examda.com
《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了違反職業病報告規定的罰則:
(1)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2)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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