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安全生產投入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一、安全生產投入的基本要求
(一)法律依據與責任主體
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是實現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改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更新安全技術裝備、器材、儀器、儀表以及其他安全生產設備設施,以保證生產經營單位達到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安全生產投人資金具體由誰來保證,應根據企業的性質而定。一般說來,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一般國有企業由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上述保證人承擔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責任。
企業安全生產投人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安全生產設施的投人必須有一個治本的總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進行,要克服盲目無序投人的現象。因此,企業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并納入企業全面預算。
(二)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
安全生產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建設安全和衛生技術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風除塵工程等。
2.增設和更新安全設備、器材、裝備、儀器、儀表等以及這些安全設備的日常維護。
3.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的研究。
4.按照國家標準為職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
5.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6.其他有關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實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
(三)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 5號)對安全生產投入的行政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未按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請訪問考試大網站http://www.examda.com/
相關推薦:
2011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精講6
2011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精講7
2011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精講8
2011年安全工程師考試管理知識精講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