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衛生管理
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1、 生產經營單位最高決策者承諾遵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
2、 設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3、 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4、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人目標管理責任制
5、 制定職業衛生年度計劃和實施方案
6、 在崗位操作規程中列人職業衛生相關內容
7、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8、 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9、 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
10、 確保職業病防治必要的經費投入
11、 進行職業危害申報。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要求
用人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因采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職業危害申報
1、申報內容
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1) 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 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 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 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申報要求:
每年申報一次。下列事項發生重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 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 )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 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 生產經營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報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勞動過程中的管理
1、材料和設備管理
2、作業場所管理
3、作業環境管理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
4、防護設備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主要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1)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齊全
2)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配備齊全;
3)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有效
4) 有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計劃,并組織實現
5) 按標準配備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6) 有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發放登記記錄
7) 及時維護、定期險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5、 履行告知義務
6、 職業健康監護
職業健康監護的主要管理工作內容包括:
1) 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
2) 在崗期間職業健康體檢
3) 離崗職業健康體檢
4) 緊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活動
5) 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體檢,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6)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符合要求,并妥善保管
7) 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07)對接觸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周期與體檢項目給出了具體規定。
接觸矽塵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要求
在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前均應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在崗期間接觸二氧化硅粉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每2年體檢1次;接觸二氧化硅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每1年體檢1次。
矽肺患者每年檢查1次。
接觸煤塵(包括煤矽塵)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要求
在崗期間接觸煤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每3年體檢1次;接觸煤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每2年體檢1次。
煤工塵肺患者每1—2年檢查1次。
接觸其他粉塵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要,在崗期間接觸粉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每4年體檢1次,接觸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每2—3年體檢1次。
塵肺患者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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