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
法律將事故應急救援的重點放在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設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對于這些生產經營單位來說,原則上都要設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保證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一些小規模并且不適宜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小型生產經營單位,如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須由專人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并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救
《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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