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
一、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
1.使用許可廠家的合格產品
國家對場(廠)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有嚴格的要求,實行許可生產制度。場(廠)內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單位,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認可證,才能生產相應種類的場(廠)內機動車輛。場(廠)內機動車輛出廠時應附有出廠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清單,合格證上除標有主要參數外,還應標明車輛主要部件(如發動機、底盤)的型號和編號。
試制場(廠)內機動車輛新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認可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提供用戶使用。
場(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實行安全認可證制度,必須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其認可項目的維修保養、改造業務。
2.登記建檔
新增、大修、改造的場(廠)內機動車輛在正式使用前,首先必須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登記,經審查批準登記建檔、取得場(廠)內機動車輛牌照,方可使用。
3.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的項目包括:司機守則;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操作規程;場(廠)內機動車輛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4.技術檔案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的內容包括:車輛出廠技術文件;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車輛及人身事故記錄;車輛的問題分析及評價記錄。
5.作業人員
要求作業人員不僅應具備基本文化和身體條件,還必須了解有關法規和標準,學習作業安全技術理論和知識,掌握實際操作和安全救護的技能。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考核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6.定期檢驗制度
在用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定期檢驗周期為1年。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單位應按期向所在地的取得資格的檢驗機構申請在用場(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
7.使用單位還應進行場(廠)內機動車輛的自我檢查、每日檢查、每月檢查和年度檢查。
(1)年度檢查。每年對所有在用的場(廠)內機動車輛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發生重大車輛事故等的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前都應做全面檢查。
(2)每月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貨叉、制動器、鏟、斗及輔具等)的狀態,有無損傷,是否應報廢等;電氣、液壓系統及其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動力系統和控制器等。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前也應做上述檢查。
(3)每日檢查。在每天作業前進行,應檢查各類安全裝置、制動器、操縱控制裝置、緊急報警裝置的安全狀況,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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