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水路運輸安全技術
一、水運運輸安全基礎知識
(一)水運交通事故的定義
水運交通事故的概念源于“海事”的概念。關于海事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運輸等所有與海有關的事務;狹義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如碰撞、擱淺、進水、沉沒、傾覆、船體損壞、火災、爆炸、主機損壞、貨物損壞、船員傷亡、海洋污染等,都屬于狹義的海事。
由于我國不但有廣闊的海上水域,而且還包括廣大的內陸水域,因此,將狹義上的海事概念拓展為水運交通事故,它既包括發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內陸水域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見,所謂水運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內河通航水域發生的交通事故。
(二)水運交通事故的等級
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人員傷亡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可將水運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個等級。
【例題】根據水運交通事故分級標準,20000總噸船舶發生死亡2人、直接經濟損失達到200萬元的事故屬于()事故。
A.特別重大
B.重大
C.大
D.一般
【答案】:B
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員會發出《關于報告船舶重大事故隱患的通知》,該通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定義為:船舶由于嚴重違章,操作人員過失,機電設備故障或其他因素等,雖未直接造成傷亡或經濟損失,但潛伏著極大險情,嚴重威脅船舶(旅客、船員、貨物)安全及性質嚴重的重大隱患。該通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分為4類。
(1)嚴重違章。嚴重違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規定,船舶超載、超速,違章追越,違章搶航,違章搶槽,違章明火作業,違章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違反交通管制規定等。
(2)操作人員過失。在航行、錨泊或靠離泊時,由于操作人員失誤,疏忽嘹望,擅離職守,助航設備、通信設備和信號使用不當等。
(3)機電設備故障。船舶主機、輔機、舵機、機件、電器或通信設備、應急設備失靈等故障。
(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對違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進行違章操作,雖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構成重大潛在事故隱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據本條例進行調查和處罰。”故也可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重大潛在事故隱患)考慮為我國海事分級的最低海事等級。
【例題】根據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員會《關于報告船舶重大事故隱患的通知》的規定,下列違章行為,屬嚴重違章行為的是()。
A.搭建天線
B.操作人員疏忽嘹望
C.有問題不通報
D.違章追越
【答案】D
233網校特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