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問答題
26、背景資料
某露天礦設南、西、北3個排土場,其中北排土場設計容量30000×104t,自下而上設5個臺階,每個臺階高度40m,采用汽車運輸排土,運輸車輛輪胎直徑3m。廢石運輸及排土作業由乙公司承包。
2018年12月25日4時50分,負責現場指揮的乙公司王某在北排土場三平臺修整車擋時,發現28號礦車在排土場邊緣倒車時沖出坡面墜落。王某當即向礦調度室匯報。5時15分,值班礦長帶領救護隊到達現場,一邊指揮保護好事故現場,一邊安排救援。6時30分,28號礦車司機李某被救出,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即該礦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了事故的相關情況。
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經現場勘測,事故點及附近車擋高度為0.9m,排土工作面反坡為1%,三平臺實際臺階高度為79.5m;在距事故點850m處有16km/h的限速標志牌;28號礦車剎車制動系統經檢測正常;分析判斷該車排土倒車速度約30km/h。該礦與乙公司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乙公司教育培訓記錄顯示培訓內容為勞保用品穿戴要求。李某未接受崗前安全教育培訓。2018年3月5日,該礦給乙公司下達了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乙公司按照設計要求組織排土,但未對乙公司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未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規定對乙公司進行考核。
該事故傷亡費110萬元,善后費180萬元,停產損失約350萬元。
根據以上場景?;卮鹣铝袉栴}(共22分):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分析北排土場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2.計算該起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判定該起事故的等級。
3.找出本案例中乙公司安全生產的不符合項。
4.指出該礦對承包商安全管理和監督存在的問題。
1.北排土場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坍塌、車輛傷害、高處墜落、起重傷害、物體打擊、觸電、火災、其他傷害。
2.直接經濟損失=110+180=290萬元,故該起事故的等級為一般事故。
3.乙公司安全生產的不符合項:
(1)臺階高度79.5m,不符合40m的設計高度要求。
(2)反坡1%,不符合2%~5%的反坡要求。
(3)車擋高度0.9m,不符合應達到輪胎直徑1/2的標準。
(4)倒車速度30km/h,超過了5km/h限速規定。
(5)排土場缺少8km/h的限速標志。
(6)排土作業無專人指揮。
4.該礦對承包商安全管理和監督存在的問題:
(1)乙公司安全教育缺乏針對性、內容不全。
(2)對乙公司隱患整改情況監督不力。
(3)對乙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監督不到位,未對新上崗人員崗前培訓。
27、背景資料
某市A縣甲露天鐵礦2012年建成投產,礦石規模1000×104t/a,采剝總量3500×104t/a。采用孔徑310mm牙輪鉆機穿孔,非電微差爆破,臺階高度15m,礦石體重3.2t/m3。該礦委托科研機構對爆破參數進行了優化,采用清碴爆破的單位炸藥消耗量q=0.65t0.8kg/m3,礦巖阻力作用的增加系數k=1.1~1.2。
2019年7月9日16時15分,在+650m平臺進行礦石爆破作業時,爆破飛石將距爆破作業點320m處的7名現場作業人員砸傷,1名受傷較輕的人員當即向礦調度室匯報了情況。7名受傷人員中4人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后該礦向A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該市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調查發現:事故爆區設計炮孔4排共40個,孔距a=8m,排距b=7m,底盤抵抗線W1=7.5m,第1排孔(前排)、第2~4排孔(后排)每孔裝藥量分別為710kg、760kg,設計總裝藥量29900kg;爆破施工記錄顯示,第4排有2個炮孔堵塞,實際裝藥炮孔為38個,第1排、第2排、第3~4排炮孔實際裝藥量分別為750kg、850kg、770kg,實際總裝藥量28600kg;炮孔裝藥量的調整未經爆破技術員簽字同意;爆破技術員、爆破班長當天迎接兄弟礦山同行參觀,車間安排6月1日剛由電鏟班長轉崗未取得爆破作業許可證的王某為現場施工負責人;該礦應急預案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的相關規定,無應急預案培訓計劃。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共22分):
1.計算第一排炮孔和后排炮孔最大允許裝藥量,并說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根據《爆破安全規程》(GB6722),指出該礦爆破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3.針對該礦爆破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除了無應急預案培訓計劃外,列舉該礦應急準備還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應急管理要求的事項。
1.第一排炮孔最大允許裝藥量Q1=q·W1·a·H=0.8·7.5·8·15=720kg;后排炮孔最大允許裝藥量Q=k·q·a·b·H=1.2×0.8×8×7×15=806.4kg。直接原因是調整后的炮孔裝藥量超過了最大允許裝藥量。
2.該礦爆破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
(1)爆破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2)未按照爆破設計要求進行裝藥,擅自調整炮孔裝藥量。
(3)爆破技術員、爆破班長不在爆破現場。
3.改進措施:
(1)爆破作業人員須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2)嚴格按照爆破設計進行爆破作業。
(3)嚴格爆破作業現場管理,嚴禁相關人員擅自脫崗。
(4)加強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
4.不符合應急管理要求的事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不完善,預案體系不健全,未按規定評審、備案,未及時修訂預案,未按規定配置應急設備裝備和物資,未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建立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等。
28、背景資料
某大型地下鐵礦,采用充填法開采,設計規模為600X104t/a。尾礦大部分用于充填井下采空區,部分排入尾礦庫,尾礦庫為三等庫。礦山井下分東采區、中一采區、中二采區、西采區,每個采區有3~5個采礦中段,各生產水平通過斜坡道連通,四個采區共用-465m水平運輸中段、主井提升、副井提升。該礦一期工程于2014年2月取得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2018年2月該礦一期工程達產。2019年該礦共產生尾砂220×104t,其中80×104t排入尾礦庫。2020年1月,該礦啟動二期延深工程建設,委托分別負責采區一期生產任務的四家承包商同時負責二期建設,各自負責本采區開拓、采礦、提升運輸、通風、供排水、供配電生產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承擔該礦主要生產任務的中一采區,由于充填不及時,形成了大量未充填采空區。
2020年5月8日,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現場督查發現該礦二期延深工程未批先建,遂下達執法文書,要求該礦立即停止二期延深工程建設,嚴格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程序。
根據以上場景?;卮鹣铝袉栴}(共26分):
1.根據《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16號),計算該礦2019年應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
2.根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2013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指出該礦在外包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列舉該礦充填系統的專用安全設施。
4.分析該礦未充填采空區可能導致的事故,并提出治理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
5.指出該礦二期延深工程施工前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開展的工作。
1.地下開采部分為600×10=6000萬元,尾礦庫部分為80×1=80萬元,合計為6080萬元。(注:該小問考點已過期,規范已發生變化,僅供參考。)
2.該礦在外包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承包單位超過了3家,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對承包商的監督管理不到位。
3.該礦充填系統的專用安全設施:充填管路減壓設施、排氣設施、壓力監測裝置,充填攪拌站內及井下的安全護欄及其他防護,充填系統事故池,采場充填擋墻。
4.可能導致的事故有冒頂片幫,透水,中毒和窒息。
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包括:充填,封閉,防止積水,設置警示標志、標識、柵欄,定期巡查。
5.該礦二期延深工程施工前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開展的工作:分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根據《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六條(七)可知,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計取,而題背景告訴我們,尾礦庫為三等庫,2019年為80×104t,即80*1=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