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生產設施、場所安全距離和緊急疏散的規定
為保證生產設施、作業場所與周邊建筑物、設施保持安全合理的空間,確保緊急疏散人員時暢通無阻,《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與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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