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法》關于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的規定主要包括資質認可和責任追究兩個方面。
(一)安全生產中介機構資質的認可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這是確定其合法性的基本條件。非法中介服務機構不具備合法資格,其所從事的一切業務均為非法,出具的所有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報告、證書和檢測、檢驗結果均無法律效力。只有符合國家規定或者國家授權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按照法定程序申請登記并獲得批準的,方可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業務很多,其中最重要、問題最多的,是由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的安全評價、安全認證以及安全設備、設施、器材、用品的檢測、檢驗等。法律突出重點,規定對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中介機構資質實行認可。隨著安全科學技術的發展,安全中介服務將更多地進入安全技術裝備的科研、開發、設計、實驗、使用推廣和安全人員教育培訓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等眾多領域。
(二)安全生嚴中介服務的責任
依法取得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職業準則,獨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按照權責利一致的原則,取得合法資質的有關中介機構的責任必須明確。《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所謂“負責”,一是指中介機構必須對自己所從事的中介服務的結果,獨立對其服務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二是指中介機構對其違法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業務所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要依法追究安全中介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